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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撰写时间:2017年07月06日  来源: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和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就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主动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 

  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主线,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路创新,坚持多措并举,坚持分类指导,体现具体化、标准化、差异化。直面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注重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教育党员落到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支部。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珍惜光荣历史,不忘革命初心,永葆政治本色。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形成教育、管理、服务、监督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坚强核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正能量,做出新贡献。 

  二、思想政治建设 

  (一)加强政治学习和党性教育。认真落实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通报情况、组织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等制度,使广大党员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部门的重要情况,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定支持改革开放。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政治学习和党性教育活动,用好用活红色革命传统教育资源开展开放式组织生活,使政治学习和党性教育既严肃认真又充满活力,既有集中学习教育又能因材施教、贴近实际,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基层党组织要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单位,把“两学一做”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长期坚持、形成常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依靠自身力量修正错误、改进提高。激发基层活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党内教育和组织生活的有效方法。选树先进典型,宣传践行“两学一做”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树立时代楷模,引导党员见贤思齐,按照“四讲四有”标准,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结合党内经常性教育,着力解决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的意识模糊、党员意识淡化、宗旨观念淡薄等问题,做到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 

  (四)注重思想引领和发挥独特优势。及时了解党员思想状况,找准工作着力点,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方法,把思想教育与严格政治纪律结合起来,与解决思想问题、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结合起来。将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引入思想政治工作,与党员的学习、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在交流中引导、在活动中凝聚、在学习中提高。丰富载体,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教育管理、学习培训和革命传统传承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以“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的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充分凝聚、开发和释放党员在关心下一代成长、参与公益传承家风、弘扬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正能量。坚持定期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及时把他们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举措的看法和建议反映出来,依托网站、微博、微信、移动通讯端等传播手段,鼓励党员参与网络宣传工作,用积极声音引领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好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社团等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 

  三、组织建设 

  (一)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条件允许,工作需要,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可兼任机关党委副书记。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应当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检监察工作小组,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纪检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兼任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配备纪律检查委员。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每届任期三年。党员人数超过300人的,可按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书记,并设立党委办公室或相应的专职党委办事机构,专门从事党务工作;不设党委办公室的部门,在现有编制中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二)合理设置党支部。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目的,积极探索按照行业相似、兴趣相投、地域相近的原则在党员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场所、兴趣爱好团体、社团组织中建立基层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就近分片联建党支部,也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探索“非建制性”党支部的组织设置方式和属地、就近管理单元。积极探索复合型、交叉型的组织形式,着力构建“以党支部为核心+以社团为补充”的“大组织架构”,增强对党员和非党员的凝聚力,形成“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的党建格局,确保每名党员都有组织、在组织。随着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调整(新增、撤并)党支部。 

  (三)选好配强党支部班子。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乐于奉献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书记和委员可根据身体状况连选连任。换届选举时,80岁以上的党员,原则上不再继续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委员(离休干部党支部不受此限)。对于党员普遍高龄、居住分散的党支部,可采取由在职干部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党支部开展工作。支部委员会应以离退休干部党员为主每两年三年换届选举一次,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以保证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健全。加强对支部书记和支委的培训强化责任提升能力 

  (四)改进党费收缴和管理办法。党员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缴纳党费,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灵活方式缴纳党费:年高体弱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党员可采取委托、代缴、转账、网络支付等办法交纳党费;异地居住或不能出门等有特殊困难的党员,可每季度或每半年交纳一次党费;经济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无法表达自己正常意愿的党员由家属提出申请,可少交或免交党费;临时(不超过一年)在国(境)外居住的党员,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国(境)外居住期间暂停党内组织生活,保留党籍,按规定交纳党费。加大党费支持力度,党支部上缴党费按不低于80%的比例返还,用于党支部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党费不得少于收缴党费的50%。返还的党费作为党支部活动和工作经费使用,可用于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讲课费、资料费,以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门票费、讲解费等费用。 

  (五)发放工作补贴。工作补贴标准,根据人员、任务、财务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300元、200元和150元的标准,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发放工作补贴,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时予以适当增长。工作补贴可列入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预算,也可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经费、企业职工福利费、返还的党费等项目中统筹安排。具体发放办法由各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自行规定。 

  (六)加强分类管理。对党员的管理,既要政治上从严,又要形式灵活多样,不搞“一刀切”,真正使管理融入服务关爱,让教育体现人文关怀。身体条件允许的党员,要自觉参加集体学习和组织生活;居住地较远,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及参与集中学习和活动有特殊困难的党员,可分别采取送学上门、施教到人、“网上在线课堂”、电话传达、邮寄资料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鼓励倡导不方便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党员转入社区党组织就近参加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所在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实行党员“双向互动管理”,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数据库、档案等形式,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工作,方便党员就近参加组织活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异地养老人员数量较多的区域设置临时(流动)党支部,确保流动党员参加活动和组织生活对长期居住国(境)外养老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保持定期联系,及时掌握和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身体等情况。 

  (七)利用互联网+创新党建工作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背景党员的特点和需求,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QQ新媒体开展党建工作。借鉴“线上表达”“线下服务”的社区论坛党建等新实践,开展网上党支部建设,推进实体支部虚拟虚拟支部实体化打造网上党建联建、志愿服务的新平台,将党支部建在网上,党员连在线上。加强对党员QQ群、微信群等新组织形态的引导和管理,善于发挥微博、微信共产党员网、紫光阁网、老干部之家网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信息化水平。 

  (八)总结推广支部工作法。尊重党支部的首创精神,以问题为导向,对党支部工作的理念、方法、规律进行系统总结、提炼提升。把总结推广支部工作法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有力抓手和实现“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激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内生动力。 

  四、制度建设 

  (一)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员大会,根据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通过开展书记讲党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合理适度安排好党组织生活,确保组织生活有主题、有讨论、有共识,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临时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请假;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定期探望(每年不少于二次)、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他们传达和通报组织生活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长年在异地生活并无法转移党组织关系的。被有关单位返聘一年以上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相关单位并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可不再参加原党组织的活动,也可过双重组织生活。 

  (二)集中学习制度。党支部组织党员集体政治理论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部门机关党委或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邀请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为党员作形势报告或通报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政治学习和报告通报要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讲求实效。注重发挥理论学习小组的传帮带作用。人员居住分散的党支部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集中学习。 

  (三)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每年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小组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遇有个人重要事项变动要及时报告。党支部要动态掌握党员家庭、个人情况,遇有重大变化或党员患病住院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通报,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联系党员群众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状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议和安排,把非党员离退休老同志纳入到相应的基层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范围内,了解个人家庭等情况,给予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本支部党员在相关老年社会组织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周围老年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五)在职干部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由在职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参加党支部重要活动,做好上下工作沟通,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日常工作。符合条件的联络员,也可通过选举担任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但不可领取工作补贴,联络员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六)党内帮扶制度。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结合党内年报统计,对生活困难、独居、老弱病残等困难党员做好登记工作,为开展党内帮扶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行动等活动,对困难党员要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要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期间进行走访慰问及时看望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党员。 

  (七)新退休党员交接制度。党员退休时,机关党委要协调人事等相关部门以集体谈话或书面形式将该党员的思想表现、廉洁自律、身体状况、个人爱好、家庭及社会关系、工作履历等基本情况及时送交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编入一个党支部,共同办理好交接手续。新退休党员本人应在退休手续办理后的30日内到所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和党支部报到。所在党组织应及时组织新退休党员进行培训,介绍相关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八)监督检查制度。要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党支部的鲜明导向,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为党支部工作做好必要的保障。党支部要对党员贯彻执行党章、遵守准则条例、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无正当理由且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党的纪律和工作程序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党组织。 

  五、纪律建设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要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以习近平同志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不得参加未经组织批准的各种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得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黄、赌、毒等活动;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不得在互联网或微信平台上发表、转发有悖于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不得传播、转发负能量的短信、文章和评论 

  (二)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党员本人婚姻变化,本人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本人、配偶及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处级及以上党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且只能兼任一个职务兼职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党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手续,因私出国(境)前须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备案;司局级以上党员回国后10日内须按规定将出国(境)证照交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三)严肃依规处置不合格党员。对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拒不纳党费,思想消极、不思进取的党员,经多方帮助、劝导仍不改进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畅通出口。长期(连续一年以上)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其它国籍的党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在出国(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照党章党规办理退党手续。因私出国,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其自行退党处理。在异地或国(境)外居住的党员通过各种方式每半年至少要向所在党支部或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没有正当理由(失能失智的除外)超过一年不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按照组织原则处理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抓好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的重要职责,是部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的分内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部门机关党委要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导,要把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纳入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规划,既要做到与在职干部党组织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培训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又要根据党员的实际和特点,注意分类指导。要在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工作时,一并汇报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的情况,听取党组(党委)的指示,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解决突出矛盾、疑难问题的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经验,积极推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协调落实党组(党委)负责同志重要节日到离退休干部家中走访慰问、听取意见建议有关制度。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定期向党组(党委)和机关党委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建立督查指导机制,做到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确保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建设骨干队伍。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严把入口,畅通出口,选好配强工作力量。要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工作者,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适时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者党务知识培训。适时对党员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加大保障力度。部门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组织要在党组(党委)的支持下,协调推动有关司局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开展活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帮扶、学习活动场所建设等费用提供保障。要根据单位实际和党员数量,合理设置能基本满足党员集中学习、开展活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订阅党报党刊,提供学习资料。要注重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本部门离退休干部活动站(中心)、老年大学等场所。   

  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和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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